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白陽)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26日分組審議了《關于在上海設立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是防范重大金融風險、保證國家經濟安全、支持金融活動依法運行的法治保障,有利于完善金融審判體系、推動國家金融戰(zhàn)略深入實施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對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huán)境意義重大。
“設立上海金融法院恰逢其時,”那順孟和委員說,“設立專門的金融法院一方面能有效防范金融風險,另一方面,近年來我國在一些重點領域陸續(xù)設立互聯(lián)網法院等專門法院,體現(xiàn)了專業(yè)精神,也適應時代發(fā)展的需要?!?/p>
殷一璀委員說,當前我國金融領域新類型案件多、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大、國際關注度高,但金融審判資源配置不夠合理,金融審判的尺度不夠統(tǒng)一,金融審判的專業(yè)化程度還有待提高。設立專門法院集中管轄金融案件,對探索金融審判體制改革,特別是提高金融審判的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上海金融法院作為專門法院,其案件管轄、設置方式等均有別于一般法院。決定草案指出,要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完善配套措施,確保改革取得預期效果。
對此,與會人員紛紛就如何進一步完善金融法院的制度設計獻計獻策。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新華指出,設立金融法院有利于審判的專業(yè)化,有利于更好地解決近年來不斷增多且日趨復雜的金融糾紛案件,有利于更有效、更精準地打擊金融領域的經濟犯罪。但金融案件的種類很多,新的案件形式也在不斷出現(xiàn),建議增加兜底條款,以便上海金融法院建立以后能夠根據實際情況、根據市場發(fā)生的新問題和新情況作出有利判斷,形成打擊威懾力。
鄭功成委員表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未來或將有更多類型的專門法院出現(xiàn),但現(xiàn)行法律對專門法院的設置和專門法院法官的產生還沒有明確規(guī)定,建議在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中以專章形式對專門法院的設置和法官產生等內容作出更清晰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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