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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杭州2月9日電(記者 岳德亮)為了鼓勵和引導不良信息主體主動改正違法失信行為,消除社會不良影響,浙江省發(fā)展改革委近日出臺《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辦法》,包括信用修復的條件、信用修復的程序、履行責任等內容。
《辦法》指出,信用修復原則上需要滿足三個條件:行政處理決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確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履行完畢,社會不良影響基本消除;各省級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可結合本行業(yè)實際制定不良信息修復期限,但原則上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修復期限應滿1年及以上;自不良信息認定之日起至申請信用修復期間未產生新的記入信用檔案的同類不良信息。
根據(jù)《辦法》的規(guī)定,不良信息主體向作出不良信息認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不良信息修復后,不再作為負面信息使用。
此外,《辦法》還對信用修復異議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保護不良信息主體的異議權。
浙江省發(fā)展改革委信用處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完善了信用主體權益保護機制,補上了社會信用體系最后一環(huán),為實施精準監(jiān)管和聯(lián)合獎懲提供了重要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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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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