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趙文君)針對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的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認定標準、補償標準等問題,20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加規(guī)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
草案明確,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后出現(xiàn)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于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草案提出,接種免疫規(guī)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預防接種工作經(jīng)費中安排;接種非免疫規(guī)劃疫苗所需的補償費用,由相關的疫苗上市許可持有人承擔。國家鼓勵通過商業(yè)保險等形式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受種者予以補償。
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實施規(guī)范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規(guī)范接種后造成受種者機體組織器官、功能損害,相關各方均無過錯的藥品不良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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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海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