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保障人格權的發(fā)展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
2019-04-21 21:35:26 來源: 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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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4月21日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21日分組審議了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總體贊同這次修改的內容,認為草案二審稿很好地回應了社會關切,更加適應實際需要,意義重大而深遠。

  杜玉波委員說, 人格權涉及價值倫理的復雜性,立法技術要求極高。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添加了關于婚姻家庭關系產(chǎn)生的身份權利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規(guī)定,嚴格規(guī)范醫(yī)學臨床試驗活動,增加規(guī)范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yī)學和科研活動,增加規(guī)定禁止利用信息技術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權等,適應了新時代人格權的發(fā)展要求,也適應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格權保護不斷擴大的需求。

  審議中,個人信息保護相關內容得到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普遍關注。郭雷委員說,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二審稿明確將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專門作為一章表述,是一大進步和亮點。建議將“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權利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搜查、進入、窺視他人住宅等私人空間”的范圍擴大,將虛擬空間和心理空間納入其中。呂建委員也建議,擴大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的范疇,在“住址、電話號碼”之外加上“個人行蹤信息、個人網(wǎng)絡瀏覽信息等”。

  杜小光委員表示,建議將“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的對象,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擴大為“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等知悉自然人隱私、個人信息的組織及相關人員”,并增加“發(fā)生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承擔相應民事、甚至刑事責任”的內容,加大對泄露個人隱私行為的懲罰力度。

  在肖像權的使用方面,趙龍虎委員建議,在不對肖像權人名譽、生活等方面造成損害的情況下,如何正確使用公眾人物肖像應進一步予以明確,以便各級各類社會組織合理有效利用公眾人物肖像開展必要的宣傳、展示活動,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記者白陽、孫少龍、王子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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